勝通集團被處罰事件持續發酵。胜通
此前,债事遭年勝通集團2013-2017年年度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后禁入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後,续国引發多家中介機構因涉嫌未勤勉盡責被立案。海证
12月2日晚間,券被國海證券公告稱,罚没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告知書》,名责因公司為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涉嫌未勤勉盡責,任人證監會擬決定對國海證券責令改正,胜通給予警告,债事遭年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后禁入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三名責任人給予警告,续国並分別處以30萬、海证20萬、券被10萬元罰款,並擬對其中一名責任人員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公告指出,2016年1月27日,國海證券與勝通集團簽訂《承銷協議》,由國海證券擔任勝通集團麵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主承銷商。
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製虛假財務賬套,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後,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
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核查報告》及《承諾函》存在虛假記載。
國海證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審慎關注山東勝通鋼簾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鋼簾線)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麵存在的異常情況;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所提供資料與公開數據不一致的情況;未實地查看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化工)的生產經營場所,未發現勝通化工已處於停產狀態;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納稅申報材料的異常情況。
違反法律法規方麵,國海證券在為勝通集團發行債券提供服務時,涉嫌違反《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中證協發[2015]199號)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第十二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及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司的上述行為應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事實上,此前不久證監會已對為勝通集團2013-2017年度出具審計報告的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立案調查。中天運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進行了申訴,證監會網站11月16日晚間披露了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中天運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75萬元,並處以1150萬元罰款;對勝通集團2013-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楊錫剛、張友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並對兩位相關責任人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另一家承銷機構粵開證券也曾於11月25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顯示,粵開證券違規事項為涉嫌為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擬決定對粵開證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60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對三名責任人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證券發行注冊製改革的一體兩麵,注冊製推行範圍的逐步擴展必然要求中介機構充分發揮“看門人”職責。
一位資深資本市場人士向界麵新聞記者表示,頂格處罰60萬元額度並不算大,凸顯監管的執法力度還是有較大局限,不足以起到震懾的作用。他認為之前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人 ,對於中介機構的責任部分還應該加重。“中介是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角色,也是投資者需要信任的‘把關人’。”他說道。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共有76家中介機構(含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評級機構等)被追責143次,其中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因投資銀行業務被追責72次,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被追責71次。處罰措施中,行政處罰99次,行政監管措施29次,紀律處分和自律監管措施15次。